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钱建伟,周文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常州金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文勇、常州金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建伟、周文勇、常州金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和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审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0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审判二区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