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付腾扬,蓝勇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蓝勇波:本院受理原告付腾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沙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