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成水通,邓雪冰,成河娣,成金光,成海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823民初1552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雪冰公民:本院受理原告成水通诉被告邓雪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粤1823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成水通与被告邓雪冰离婚;二、原、被告女儿成河娣(2011年11月7日出生),儿子成金光(2014年9月9日出生),儿子成海超(2017年3月17日出生)均由原告成水通直接抚养,由被告邓雪冰承担每个小孩每月500元抚养费(三个小孩每月抚养费共1500元),直至三个小孩分别年满18周岁止,该抚养费由被告邓雪冰于每月的5日前支付给原告成水通;三、驳回原告成水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成水通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