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桂青,于燕青,彭小兰,黄家琴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823民初453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燕青、彭小兰:本院受理原告张桂青与被告于燕青、彭小兰、黄家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粤182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家琴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17000元给原告张桂青;二、驳回原告张桂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桂青负担3026元,被告黄家琴负担37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