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卓佳,罗烁珊, 广东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823民初91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卓佳、罗烁珊:本院受理广东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卓佳、罗烁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823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卓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及相应利息(利息按《银行卡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卡贷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止为3899.62元);二、被告罗烁珊对被告吴卓佳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9元、公告费260元,共6119元(原告广东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吴卓佳、罗烁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