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金彪,胡强, 苏州广力德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苏0509民初13075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苏州广力德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胡强: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彪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09民初1307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汾湖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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