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伟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823民初56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谭伟忠: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与谭伟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823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谭伟忠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偿还计至2020年12月22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共计34755.3元,从2020年12月23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透支款项的相关规定计算处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9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谭伟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