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邢伟韬,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粤1802民初979号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邢伟韬:本院受理(2021)粤1802民初979号案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邢伟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诉讼调解倡议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车辆销售协议》,被告返还粤B9E9V2车辆;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52000元、占用费按5200元/月计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28日拖欠的车辆使用占用费为166400元,合计218400元;3、判令没收25300元保证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9日10时00分在本院源潭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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