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桂青,于燕青,彭小兰,黄家琴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粤1823民初453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燕青、彭小兰:本院受理原告张桂青与被告于燕青、彭小兰、黄家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上诉人张桂青(2021)粤182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是查清事实后改判。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