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强,陶静,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08民初687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陶静:本院受理的(2021)苏0508民初6877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王强、陶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08民初6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强、陶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归还借款本金61100.66元、利息4437.15元、罚息6351.33元、复利585.19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21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