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陶文,陶明, 相城区渭塘名巍金属制品厂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苏0507民初768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陶文、陶明:本院受理原告相城区渭塘名巍金属制品厂诉被告陶文、陶明(2021)苏0507民初768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权利义务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渭塘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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