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林春,周雄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122民初259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雄厚:原告杨林春与被告周雄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雄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给原告杨林春借款本金210000元,并以21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周雄厚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