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辉,陈兴荣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181民初133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兴荣:本院受理原告蔡辉与被告陈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81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被告陈兴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蔡辉1332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5元,由被告陈兴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