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彭和平,翁祖军,张洪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1125民初860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人民法院
内容
张洪(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四川省古蔺县皇华镇利河村1组57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和平与被告翁祖军、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法规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5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翁祖军、张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彭和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上述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翁祖军、张洪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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