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菊明,李国兴,乐意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国兴:本院受理原告张菊明诉你、乐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原告张菊明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2年1月21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