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浩,王福彪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赣1024民初71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福彪:本院受理原告陈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1024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福彪返还原告陈浩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10月2日起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3元,由被告王福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