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兵,张静,李春华,黄品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82民初902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春华、黄品娟:本院受理原告张兵、张静诉被告李春华、黄品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2民初9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李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兵、张静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已付15万元作相应扣除)。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35元、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715元由被告李春华负担。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