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全参,彭利刚, 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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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全参(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合市镇田南村田南组)、彭利刚(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合市镇坪上村彭家组):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全参立即归还代偿款6480元及违约金512元(按年利率15.4%已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此后仍按该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支付原告律师费1200元;3.彭利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原告对全参所有的浙G2M3D9号汽车享有第二顺序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卢雪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方义、庄期庆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12月9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