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玄,刘洋, 宣城市广隆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宣城市广隆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刘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玄与被告宣城市广隆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刘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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