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启岗, 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上海欢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乐诺(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浙0723民初2096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
内容
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上海欢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黄启岗:本院受理原告乐诺(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乐诺(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 20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 2020年 5月 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上海欢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4851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黄启岗在其未出资49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乐诺(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1680元,合计24480元,由被告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欢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黄启岗连带支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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