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海常,周海成,何宇芹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902民初66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海成、何宇芹:原告谢海常与被告周海成、何宇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90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海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海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谢海常对被告何宇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周海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