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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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明生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舟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谢军良、冷雨璇、谢军明、郭成钰、谢依尔、李晓宙、倪秀玲、谢迪开、詹银娟、谢京京、舟山市明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市中瑞商贸有限公司、广德怡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怡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