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松海,郭毅,兰木甲泽让,张思煜,杨发义, 四川中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泰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048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中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杜松海、郭毅、兰木甲泽让、张思煜: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20487号原告浙江舟山泰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杨发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川中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支付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郭毅就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杜松海、兰木甲泽让作为四川中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未实缴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第一项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张思煜、杨发义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一项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六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