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文球,袁志康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921民初534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志康:本院受理原告黄文球与被告袁志康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92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文球与被告袁志康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文球负担150元,被告袁志康负担1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袁志康负担。 |
刊登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