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曾兰芳,李浩,邓丽娟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1424民初681号
案由
其他民事
公告人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浩: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曾兰芳诉你等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424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丽娟除已支付的13288.6元外,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曾兰芳132064.85元。二、被告李浩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曾兰芳58141.38元。案件受理费1749.05元(原告曾兰芳已交),由原告负担712.62元,被告邓丽娟负担719.62元,被告李浩负担316.8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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