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兴宁新峰针织厂 ,兴宁市财政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4民初12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兴宁新峰针织厂:本院受理原告兴宁市财政局诉被告兴宁新峰针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4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兴宁新峰针织厂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宁市财政局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此息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0.84元,由被告兴宁新峰针织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