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绍球, 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1481民初341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绍球: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绍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何绍球,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广东省兴宁市石马镇向前村阳溪围5号)公告送达(2021)粤1481民初3415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