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风可,魏东宏,魏东山,魏东珍,魏东珠,魏如谷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1424民初2782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如谷:本院受理原告魏风可、魏东宏、魏东山、魏东珍、魏东珠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424民初2782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魏如谷立即偿还工人工资款人民币拾叁万肆仟肆佰伍拾壹元肆角(共134451.4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魏如谷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1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