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雷志华, 潮州市中凯华丰能源连锁配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5102民初4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雷志华: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中凯华丰能源连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0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雷志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中凯华丰能源连锁配送有限公司货款107800元及支付该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月4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以本金107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56元,由被告雷志华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