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泽波,吴文祥,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402民初862号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周泽波、吴文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泽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462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周泽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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