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超,珀舞,斯雷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珀舞.斯雷茂(POV SREYMAO):本院受理原告张超诉珀舞,斯雷茂(POV SREYMAO)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