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胜伟,仲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3民初610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仲波(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丹东街道金域华府6幢106室):本院受理原告李胜伟与被告仲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3民初6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仲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胜伟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6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仲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