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吉孙平,钱长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1291民初252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钱长明:本院受理(2021)苏1291民初2523号原告吉孙平诉被告钱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