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耀群,第三人-扬州榕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宇理电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扬州榕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耀群与被告扬州宇理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榕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