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陶宏绣,王超,王锦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924民初229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超:本院受理原告陶宏绣诉你、王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24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宏绣偿还借款220万元;二、被告王锦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王超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超追偿。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被告王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