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真,戴冬琴,董天定, 沭阳恒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中区木渎红伟电动自行车商行吴中区木渎智骑电动自行车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1322民初865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吴中区木渎智骑电动自行车行、吴中区木渎红伟电动自行车商行、董天定:本院受理原告沭阳恒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真、戴冬琴、吴中区木渎智骑电动自行车行、吴中区木渎红伟电动自行车商行、董天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2民初8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真、戴冬琴、吴中区木渎智骑电动自行车行、吴中区木渎红伟电动自行车商行、董天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沭阳恒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905元及利息(利息以19090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李真、戴冬琴、吴中区木渎智骑电动自行车行、吴中区木渎红伟电动自行车商行、董天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沭阳恒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7000元;三、驳回原告沭阳恒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2278元,由原告沭阳恒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95元,由被告李真、戴冬琴、吴中区木渎智骑电动自行车行、吴中区木渎红伟电动自行车商行、董天定负担2183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经济开发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55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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