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海俊,潘云强,彭举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413民初9260号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云强:本院受理原告张海俊诉被告潘云强、彭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926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本人所有的装载机(型号2C50NC)一辆;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2月14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