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小兵,冯明灿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81民初1035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小兵:本院受理冯明灿与李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10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李小兵应支付冯明灿货款21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00元(冯明灿已预交),由李小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