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兴佳, 义乌市途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12698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兴佳:原告义乌市途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兴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俩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269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兴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途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8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周兴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途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兴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