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福海,刘荣亮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1720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荣亮:本院受理的(2021)浙0782民初17202号原告吴福海诉被告刘荣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2年2月17日14时20分在本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六审判庭(江东中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路371号)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