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雪梅,肖铁鹰, 广西超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锦江覆铜板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12民初67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超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曹雪梅、肖铁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锦江覆铜板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西超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杭州锦江覆铜板有限公司货款2521405.2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36%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款项付清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曹雪梅、肖铁鹰对被告广西超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杭州锦江覆铜板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334元,减半收取136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667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