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德宗,林志强,,谭永利,纪明明,卢军,陈伟,童宏亮, 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隆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森悦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广东柳道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君特注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马斯特模具(昆山)有限公司东莞市正德模胚钢材有限公司东莞森玛德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诚昌模具钢材店东莞市东坑协盛石墨制品加工店深圳盛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横沥展晨模具加工店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粤1973民初14762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内容
林志强(LIM ZIT CHAIN,护照号为K0501041G):本院受理原告陈德宗诉被告东莞市横沥展晨模具加工店、广东华兴隆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坑协盛石墨制品加工店、东莞市正德模胚钢材有限公司、深圳盛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谭永利、广东柳道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诚昌模具钢材店、纪明明、东莞森玛德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卢军、君特注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陈伟、马斯特模具(昆山)有限公司、东莞市森悦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童宏亮、林志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973民初14762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陈德宗的上诉状。判决内容:驳回原告陈德宗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陈德宗负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林志强。被告林志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方提出二审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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