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星辰,谭雪梅,云振波,第三人-, 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304民初4850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云振波:原告刘星辰与被告谭雪梅、云振波及第三人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48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谭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星辰返还定金10万元及利息673.08元(以1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12日即立案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庭审之日为673.08元);二、被告谭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星辰支付违约金837000元;三、驳回原告刘星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76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625.26元,被告谭雪梅负担12136.74元。本案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