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戴伟达,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1404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戴伟达:关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戴伟达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140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戴伟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本金6169.36元、违约金460.79元、现金利息835.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900元(判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负担。戴伟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