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毅峰,邱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5202民初29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邱松:本院受理原告郭毅峰与被告邱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20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邱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郭毅峰货款人民币2132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按基数10000元,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按基数17000元,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基数21326元,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基数21326元,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1.3倍计)。二、驳回原告郭毅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人民币492元(已预交),由被告邱松负担。被告邱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