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鸥,蔡鹏,蔡柳杨, 汕头市福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515民初32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汕头市福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5814406286)、蔡鸥(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蔡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蔡柳杨(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鸥、被告汕头市福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被告蔡鹏、被告蔡柳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凤西人民法庭领取(2021)粤0515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