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瑞全,孙传清, 九江永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濂溪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4030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传清、九江永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瑞全与被告孙传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濂溪支公司、九江永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02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濂溪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瑞全人民币1128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濂溪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瑞全人民币29542.48元。三、驳回原告王瑞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原告王瑞全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王瑞全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