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洪玉,刘立国,于修礼,甘肃前进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立国、于修礼、甘肃前进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洪玉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你方承担鉴定费667元及受理费1494元。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