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国良,张文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蠡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文辉:原告余国良与被告张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635民初883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余国良货款283585元;二、被告张文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余国良诉讼保全保险费580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6.82元、案件申请费1970元,合计7536.82元,由被告张文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