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春红,姜辉阳, 宁乡市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春红,姜辉阳:宁乡市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姜辉阳偿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257765.79元;二、被告姜辉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681.58元;限被告姜辉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原告对被告姜辉阳名下位于沿河路的房屋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唐春红对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4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502元,被告共同负担54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1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